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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電子報第260期 出版社收益之認列疑義
 Q:甲出版社由於行業習慣,通常允許買方(即書商)在一相當期限內退書,由於此行業特性,出版社與各書商間所簽訂之銷貨契約中均載明下列兩款: (一)於各書商結清貨款前,其所有權仍屬甲出版社所有。 (二)於各書商實際銷售商品冊數結款時,為銷售完成時點。 基於上述之行業特性,甲出版社出售書籍之收益認列時點可否於結清貨款或退貨期限已過(以較早者為準)才認列銷貨收入? A:銷售商品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情況時,認列收入: (1)企業將商品之顯著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。 (2)企業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,亦未維持有效控制。 (3)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。 (4)與交易有關之經濟利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。 (5)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及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。 因甲出版社委託各書商寄售書籍,於書商結清貨款前,其所有權仍屬甲出版社所有,且風險與報酬亦尚未移轉,故非屬附退貨權之銷貨,收入應至書商出售時認列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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